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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黄标车“黄改绿”补贴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商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23
实施时间: 2014-12-1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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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保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青岛市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4〕98号)、《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4〕49号),现将《青岛市黄标车“黄改绿”补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环保局
  2014年12月23日
  黄标车“黄改绿”补贴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4〕98号)、《山东省黄标车“黄改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4〕49号)要求,制定意见。
  第二条 黄标车“黄改绿”,是指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Il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Ⅱ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同时换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的黄标车治理改造方式。
  第三条 黄标车“黄改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市、区财政安排的现有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中统一列支。
  第四条 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含青岛高新区)、原经济开发区(以下称市区)登记上牌并满足相应技术改造条件的在用柴油黄标车,车主自愿实行“黄改绿”的,政府予以补贴。
  第五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参照省内做法和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第六条 改装价格由市场决定。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委按照我省改装企业推荐名单,确定我市改装企业推荐名单。改装企业自行选择合适载体公布各种车型的改装价格。
  第七条 改装企业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全市合理布设改装作业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自愿进行“黄改绿”的黄标车车主,经机动车
  检验机构检测,达到改造标准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财政部门应及时发放补贴,已领取“黄改绿”补贴资金的车辆不再享受国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
  第九条 补贴标准:按照“黄改绿”的改装价格,原则上政府和车辆所有人各承担50%,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超过同时段、同车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第十条 按照上述补贴标准,政府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黄改绿”补贴政策:
  (一)按照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强制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五)不在市环保局向社会公布的可进行“黄改绿”的车型范围内的车辆。
  财政供养单位是指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根据本意见,负责将黄标车“黄改绿”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管理功能,纳入“青岛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各区在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办理窗口增设“黄改绿”服务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联合办理窗口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于车主或经办人办理补贴资金申领签字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申领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环保部门出具的《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加装申请表》;
  (三)经检测达到“黄改绿”标准的检测报告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副本及原件复印件;
  (四)推荐的尾气净化设备企业出具的正规发票;
  (五)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五)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个体工商户无基本账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存折必须是各区确定的代理银行的存折。
  申报单位基本账户被查封的,申报单位应提交查封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一般存款账户后,可以将补贴资金划拨到车辆所属单位的一般存款账户上。
  (七)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对挂靠单位的个人车辆,车辆实际所有人如能够提供其本人与挂靠单位的车辆挂靠合同(原件、复印件)和以其本人姓名为户头的购车发票(原件、复印件),可以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上;
  对已注销单位的车辆,应提供工商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对车主已死亡的车辆,应提供车辆(财产)继承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黄改绿”改装企业将改装车辆信息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中,确保信息准确,避免漏录和重复录入;审核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检查车主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在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审核确认。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财政供养单位车辆;审核改装企业提供的发票,确定补贴资金额度;在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出具《市区黄标车“黄改绿”补贴资金申请表》五联单,通知车主或经办人签字确认。《申报表》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分别由财政、环保、商务部门留存;第四联交车主留存,第五联交银行留存。车主为个人的,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存入车主的个人银行账户;车主为单位的,补贴资金以转账支票形式发放。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区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环保、公安、商务、交通运输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严禁对加装的净化装置在取得“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后“先装后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本意见,制定辖区黄标车“黄改绿”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17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废止。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财政、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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