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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字[2010]15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0-8-31
实施时间: 2010-8-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1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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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前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增加不同梯次的项目储备,根据《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发〔2009〕25号),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筹划、投资机会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以及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各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梳理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提前做好安排,避免因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影响项目实施。
  二、坚持规划指导,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效应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编制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凡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需来源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规的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建设时序逐步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达到预可研深度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基础。
  三、提高项目前期咨询论证质量和水平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应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时机和选址、功能、内容、规模、融资等进行全面研究。涉及咨询、造价、勘察、设计、财务分析等专业工作,可以委托相关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研究。凡是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外,牵头部门应进行社会公示,以听取和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前期工作中涉及的工程咨询(含造价)、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应按照规定方式选择资质高、能力强、实力雄厚的单位承担。承担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有相应行业最高资质。
  四、规范项目提交市政府决策前工作程序
  (一)建立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区市、政府投资公司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参加的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针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推进意见,顺畅信息沟通渠道,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二)建立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专家评估制度。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方案、建设方案、融资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形成成果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或未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提交市政府研究。
  (三)对于主管部门拟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申请市财力安排投资的项目,上会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并达到预可行性研究深度;
  2.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参加部门基本形成一致意见;
  3.相关前期工作成果已通过专家评估。
  五、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需要
  市政府每年在市财力投资计划中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服务采购及综合管理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采购,以及项目筹划、调研、评估、论证等相关事项。有关开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建设规划涉及的具体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产业项目;
  3.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农林水利项目;
  4.民生及社会事业重大项目;
  5.国家有意向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
  6.与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相关,需市财力投入的其他经费。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轻重缓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可能性,汇总提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实施。
  (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总额控制、及时归还、滚动使用”原则,专款专用,滚动用于年度项目前期工作开展。项目批准实施后,项目前期经费相应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其中经营性项目由使用部门负责收回前期经费并上缴市财政。未批准建设的项目,其使用的前期工作经费应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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