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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关于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节能[2010]54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9-16
实施时间: 2010-9-16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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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发改局(经发局),人民银行各市(区)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现就我市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更高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并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二)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建立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需要政府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良性、面向市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和环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有效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投入不足的问题。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利时机,充分考虑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特点,稳步有序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努力通过加大对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
  二、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投资、产业和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
  (一)制定青岛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制定青岛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确定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在编制青岛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时,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要指导原则,放在重要位置。通过编制规划,明确青岛市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
  (二)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扎实推进《青岛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对列入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省、市三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循环经济项目,利用青岛市级和各区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的投入力度。
  (三)建立完善青岛市循环经济发展体系。以贯彻实施《青岛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为契机,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分工,制定各部门推进青岛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措施,清理限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制定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产业,加大对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和推广力度,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鼓励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水平。合理调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等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实现“零排放”。通过调整价格和完善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投入。
  三、全面改进和提升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
  (一)明确信贷支持重点。对由国家、省和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国家、省和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和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深化延伸对循环经济产业配套服务的支持,积极支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此外,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不断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等具体方式,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开展出口退税、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要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和人员培训,引进专业人才,借助第三方评审或外包等方式,积累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对涉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
  四、多渠道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途径
  (一)积极通过各类债权融资产品和手段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对于综合经济效益好的国家、省级和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持其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债权融资产品的发行提供担保服务。
  (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支持作用。鼓励依法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充分发挥“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为企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扶持循环经济创业企业快速发展,推动循环经济相关技术产业化。
  (三)积极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将通过股票市场的募集资金积极投向循环经济项目。
  五、加大利用国外资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国外贷款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开展对循环经济项目投资主体的辅导,帮助其熟悉CDM项目基本规则和运作流程,同时引导一些潜在项目开展CDM合作。选择一些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支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方法学研究。
  六、加强工作协作,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一)建立联动机制。青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等部门,在政策、法规、规划、技术、项目信息、专家资源、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对接工作。结合推进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将循环经济试点中成效好的园区、企业、项目信息告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等,供决策参考。青岛证监局对青岛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的综合效益好的循环经济园区、企业、项目,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核准证券发行。
  (二)加强政策指导。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办法或标准,为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及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同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实现各项政策对循环经济支持的协调配合。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对循环经济金融服务进行及时总结、评估,并加强与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的沟通配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银监局 青岛证监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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