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流通领域中央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意见
发文文号: 青发改服务[2011]27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6-8
实施时间: 2011-6-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3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流通领域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流通领域专项中央投资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8〕41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全市流通领域中央专项投资项目验收工作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验收目的
  保证流通领域中央专项投资项目能够按照项目备案和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对促进流通现代化有明显的带动示范作用,确保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发挥投资效益。
  二、验收范围
  2008年以来,使用国家投资的流通领域重点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粮食现代物流、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专项。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验收,仍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438号)执行。
  三、验收时间
  项目验收一般安排在批复建设期限的最后一年或第二年进行。
  四、验收依据
  1.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备案批复文件;
  2.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等。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五、验收内容
  1.按照备案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和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以及工艺、技术要求完成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等。
  2.按财务规定审定报表与报告,企业竣工财务决算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等。
  3.审定工程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投入运行准备情况,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消防、工程质量等单项验收的结论意见,投资效果初步分析,工程建设总结及经验教训等。
  4.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六、验收所需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备案批复文件;
  2.资金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4.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工程质量单项验收报告;
  5.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
  6.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
  7.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决算报告;
  8.项目工作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
  9.粮食现代物流需提供各类型的仓房压仓试验报告。
  七、验收步骤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进行了项目财务、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单项验收后,及时向所在区(市)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要求提供与验收相关的所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区(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及验收材料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3.市发展改革委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报告、项目竣工报告、财务报告等相关报告的汇报,对竣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并对工程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八、验收结果的处理意见
  市发改委完成验收,向国家发改委备案。若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意见规定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限制所在区(市)申报流通领域中央专项投资项目。
  国家、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 苏发改规发[202 2022/10/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 浙财农发[2017] 2017/10/1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 2021/11/25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粤国土资规保发 2010/3/10
印发《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通信[202 2022/9/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鲁建质安字[202 202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