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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发[2006]8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6-10-10
实施时间: 2006-10-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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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促进全市投资持续稳定健康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项目审核,把好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关
  (一)严把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关。对各类拟建项目,各级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核,严格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土地等规定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备案。
  (二)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各级发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各区市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审核手续时,项目核准必须严格执行《青岛市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不能越权核准,也不能随意扩大核准范围,或改核准为备案。
  (三)建立新批项目信息汇总、发布制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市发改部门对本区市新批准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按要求建立台帐,并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将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环保等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投资。
  二、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把好土地关
  (一)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供应国家、省和市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从严控制供地,对禁止类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从严格落实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方面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修改规划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予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予上报农用地转用报件;不得办理项目审核、环评、选址等批准手续。凡需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已按规定和要求通过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证,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明法纪,坚决制止违规用地。认真清理各类违法违规用地,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建设用地“以租代征”、“未批先用”、“批少用多”等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好环保关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对位于规划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或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核批准项目,不得批准用地。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新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必须从本行业和本地区调剂获取,未获得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环评。凡新上化工、印染、造纸、电镀、酒精、制革、玻璃、水泥等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国家现行标准基础上再提高一级。
  (三)积极开展规划环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要组织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规划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四、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的信息沟通
  市及各区市发改、国土、环保、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的协调配合,全面提高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主动性。从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环保、统计等规定要求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审核后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完善新开工项目审核、用地、环评等环节的档案管理。发改部门要把每个月汇总的新批项目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统计部门在填报统计数据时,要逐个落实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对每个月入库的新开工项目,列出详细清单,与同级发改、国土、环保部门及时衔接沟通。
  五、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保持投资持续健康增长
  全面理解和领会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精神,继续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切实化解投资运行中的一些不健康因素,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和各区市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开工建设一批、论证储备一批”的原则,积极落实和创造建设条件,确保符合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要求,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尽快开工和及早建成,促进投资健康发展,避免出现大起大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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