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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居民参与监督房屋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字[2014]6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7-7
实施时间: 2014-7-7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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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居民参与监督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7日
  关于居民参与监督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
  市城乡建设委
  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居民参与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建立居民参与监督机制,通过成立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引导居民主动参与监督和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实现依法、和谐、文明征收。
  二、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的产生
  1.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由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属辖区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成立。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辖区办事处,辖区办事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
  3.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名单报送辖区办事处、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并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书面公告。
  4.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推举的委员,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被征收居民选举的代表组成。
  5.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总人数为单数),根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居民的数量确定,一般由5至15名代表组成。征收户数较多的项目,可以分片推选代表、适当增加人数,分级监督协调。原则上200户以下的,不超过5人;200至500户的,不超过7人;500户以上的可参照1.5%比例确定。
  6.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
  (二)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委员推选条件
  1.应为征收范围内居民;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4.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委员推选原则
  1.应当优先推举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举的委员人数,不应超过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委员总数的半数。
  2.除社区居民委员会推举的委员外,其他委员由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1)居民代表的推选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居民小组长和居民骨干负责登门入户或电话告知辖区居民,组织全体居民协商进行推荐,同意户数过半的为有效人选;
  (2)居民代表入选名单应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并在征收区域内张贴公告,对入选居民代表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3.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委员变更。
  (1)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委员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参与房屋征收工作的,应向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申请退出;
  (2)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委员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由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整。
  (四)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的责任
  代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居民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协调房屋征收相关事宜。具体事项如下:
  1.监督事项:
  (1)对入户摸底调查相关工作、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与建筑面积等房屋情况、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违章建筑的拆除等进行监督;
  (2)征集被征收居民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入围资格、推选程序等进行监督,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程序等进行监督,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评估工作;
  (4)对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协议各方及时、全面履行协议;
  (5)对补偿房屋的质量、权利限制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补偿房屋的选房定位程序进行监督,监督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公平、公正、公开地安置补偿房屋;
  (7)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相关事宜。
  2.协调事项:
  (1)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征集居民意见和建议;
  (2)协调被征收居民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家庭纠纷、与第三方的纠纷等,督促被征收居民及时签订、履行征收补偿协议;
  (3)协助房地产评估机构入户评估;
  (4)宣传征收补偿政策;
  (5)协调其他房屋征收相关事宜。
  (五)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的权利
  1.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议事场所;
  2.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应当为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的监督协调活动提供便利;
  3.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地征询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向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提供征收补偿文件、工作流程及与房屋征收活动相关的信息,通报相关情况;
  4.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应当认真采纳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提出的合理、合法、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房屋征收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向房屋征收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房屋征收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处理。
  三、组织领导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居民参与监督机制的建立与管理。市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居民参与监督机制建设的协调指导。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组织和指导,确保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顺利建立并发挥作用。要加强对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的培训,支持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对其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正面报道力度,广泛宣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关政策,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为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居民有序参与房屋征收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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