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字[2014]10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15
实施时间: 2014-1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0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74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
  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5)
  1.6波动分级(6)
  1.6.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Ⅳ级)(7)
  1.6.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Ⅲ级)(7)
  1.6.3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Ⅱ级)(7)
  1.6.4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Ⅰ级)(8)
  2组织指挥机制(8)
  2.1市价格异常波动专项应急指挥部(8)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0)
  2.3应急工作组(10)
  2.4成员单位(12)
  3监测预测(15)
  3.1监测(15)
  3.2预测(15)
  4预警(16)
  4.1预警支持系统(16)
  4.2预警分级(16)
  4.3预警发布(17)
  4.4预警响应(18)
  4.4.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18)
  4.4.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18)
  4.4.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18)
  4.4.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19)
  4.5预警变更及解除(19)
  5信息报告(19)
  5.1报告主体(19)
  5.2报告的时限和程序(19)
  5.3报告内容(20)
  6应急处置(20)
  6.1先期处置(20)
  6.2分级响应(21)
  6.3指挥与协调(21)
  6.4处置措施(22)
  6.4.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Ⅳ级)处置措施(22)
  6.4.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Ⅲ级)处置措施(23)
  6.4.3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Ⅱ级)处置措施(24)
  6.4.4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Ⅰ级)处置措施
  (24)
  6.5扩大响应(24)
  6.6社会动员(25)
  6.7应急结束(25)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5)
  7.1信息发布(25)
  7.2舆情引导(26)
  8善后处置及总结评估(26)
  8.1善后处置(26)
  8.2总结评估(26)
  9应急保障(26)
  9.1信息保障(26)
  9.2通信保障(27)
  9.3资金保障(27)
  9.4物资保障(27)
  10宣教培训和演练(27)
  10.1宣教培训(28)
  10.2演练(28)
  11责任追究(28)
  12附则(28)
  12.1预案制定(28)
  12.2预案修订(29)
  12.3预案实施(29)
  13附件(29)
  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价格异常波动及其造成的危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密切关注、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综合监管、依法行政。
  1.5风险评估
  引起我市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气候、地震因素。台风、风暴潮、大面积持续干旱、冰冻、持续强降雨、降雪,以及破坏性地震等因素,造成重要商品减产,或短期内重要商品、服务的市场供应减少,引起价格过快上涨。
  疫情、污染因素。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环境、工业、农业污染,重污染天气,以及核泄漏污染等因素,造成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减少,或引起公众消费心理变化,出现持续排队购买甚至抢购现象,引起价格过快上涨。
  社会安全事件因素。因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因素,造成交通阻断或管制,影响车辆入市,造成市场供应减少,或引起公众消费心理变化,出现持续排队购买甚至抢购现象,引起价格过快上涨。
  人为因素。垄断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炒作或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引起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价格过快上涨。
  周边地区、国际市场因素。周边地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有可能影响或传导到我市,引起价格过快上涨。
  1.6波动分级
  根据价格异常波动的幅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由低到高将价格异常波动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Ⅳ级)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日涨幅环比超过30%或周涨幅环比超过4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Ⅳ级):
  (1)价格异常波动发生范围在1个区(市)以内,有可能扩散至其他区(市);
  (2)价格上涨持续时间在5天以上或预计在5天以上;
  (3)区域内2种(类)以上商品和服务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如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情形。
  1.6.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Ⅲ级)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日涨幅环比超过50%或周涨幅环比超过6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价格异常波动(Ⅲ级):
  (1)价格异常波动发生范围涵盖2个区(市)以上,有可能扩散至其他区(市);
  (2)价格上涨持续时间在7天以上或预计在7天以上;
  (3)3种(类)以上商品和服务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秩序开始混乱,较大影响消费者基本生活;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情形。
  1.6.3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Ⅱ级)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日涨幅环比超过70%或周涨幅环比超过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Ⅱ级):
  (1)价格异常波动发生范围涵盖3个区(市)以上,有可能扩散至其他区(市);
  (2)价格上涨持续时间在10天以上或预计在10天以上;
  (3)5种(类)以上商品和服务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严重影响消费者基本生活;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情形。
  1.6.4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Ⅰ级)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日涨幅环比超过90%或周涨幅环比超过10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Ⅰ级):
  (1)价格异常波动发生范围涵盖我市大部分行政区域;
  (2)价格上涨持续时间在15天以上或预计在15天以上;
  (3)7种(类)以上商品和服务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特别严重影响消费者基本生活;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情形。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价格异常波动专项应急指挥部
  成立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物价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盐务局、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2.1.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价格异常波动防范与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协调、指挥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
  (3)指导、协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省政府、国家请求支援;
  (4)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经市政府同意,提请省授权后实施;
  (5)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根据价格监测信息和事态发展,认定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7)协调做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源调配工作,报请市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物资;
  (8)负责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
  (9)完成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工作;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传递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政策、指示、建议和本指挥部的决议,收集监测预警信息,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及专家组的日常联系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协调、配合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本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统计监测组、应急处置组、执法检查组、交通运输保障组、资金保障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分工协作开展处置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由市物价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上传下达,并研究提出贯彻意见与措施;拟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市场监管和价格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供应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上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工作;负责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工作;随时上报重大价格变化情况。
  2.3.2统计监测组
  由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牵头,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市场价格信息的监测、收集与传递,密切关注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价格波动情况;预测与分析价格走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及时进行预警预报;报送价格监测信息,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2.3.3应急处置组
  由市物价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商务、粮食、盐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生活必需品、粮油、食盐等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2.3.4执法检查组
  由市物价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市场检查工作,加强市场监管;落实强制、处罚、价格干预措施,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受理投诉举报,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和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3.5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协调做好运力保障,开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2.3.6资金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保障应急专项资金的安排、审核、拨付;按照规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3.7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明确新闻宣传口径,协调新闻宣传和报道工作;加强舆情监督管理和应对,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正确引导舆论。
  2.3.8专家咨询组
  由市物价局牵头组建专家咨询组。负责对我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在价格异常波动应急事件发生时,为价格走势及分析预测提供咨询意见,对响应和处置紧急事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价格异常波动应急事件发生并处置完毕后,对总结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4成员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保供物资供需平衡调控;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协调工作;向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省级和中央有关储备的申请。
  市物价局: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加强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和预测,并定期发布;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经市政府同意,提请省授权后实施;及时向省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对入市应急商品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生产制造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负责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单位的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牵头做好粮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负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有关市场信息,加强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和预测,提供有关数据,不断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市民政局: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时,按照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时,按照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市交通运输委:按照应急商品调运方案,负责协调做好运力保障,并在入市的高速公路、主要道路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有关商品顺利入市。
  市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储备和市场投放、市场监管,牵头做好食盐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宣传与信息发布等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监督管理,协调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报送辖区内价格监测信息,负责本辖区的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各成员单位应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预测
  3.1监测
  3.1.1日常监测与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价格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测。落实价格监测报告、传递制度,定期公开、通报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涨幅等监测信息,促进信息共享,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
  3.1.2应急监测与报告
  周边地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及时与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的有关城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必要时组织对我市相关商品和服务实施应急监测;我市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应急监测信息要及时、准确地汇总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随时续报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3.2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等单位要完善监测信息分析制度,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预测价格异常波动苗头,根据监测、分析、预测结果,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预警、处置准备工作。
  4预警
  4.1预警支持系统
  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监测与统计调查工作,构建预警工作横向网络。同时,由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设立的监测点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点,以及各个价格举报中心提供价格监测举报信息,构建预警工作纵向网络。市、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统计分析支持网络、举报电话网络和价格系统纵向网络等价格信息系统,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充分发挥三大网络的作用。
  4.2预警分级
  我市价格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分级: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监测发现我市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的;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价格异常波动蓝色预警的;我市其他市级专项预案管理部门以价格波动作为考量因素发布蓝色预警的;其他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市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2)黄色预警分级: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监测发现我市发生较大价格异常波动的;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价格异常波动黄色预警的;我市其他市级专项预案管理部门以价格波动作为考量因素发布黄色预警的;其他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市较大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3)橙色预警分级: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监测发现我市发生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价格异常波动橙色预警的;我市其他市级专项预案管理部门以价格波动作为考量因素发布橙色预警的;其他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市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4)红色预警分级: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监测发现我市发生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价格异常波动红色预警的;我市其他市级专项预案管理部门以价格波动作为考量因素发布红色预警的;其他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可能引发或造成我市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4.3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可能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咨询电话等。
  预警发布的主要形式有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微博等。
  4.4预警响应
  4.4.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安排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5日进行1次监测、收集、报送,加强监测信息整理、审查、核实、综合分析预测;保证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温馨提示,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应对准备;协调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市级储备投放准备工作;执法检查组进入待命状态。
  4.4.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启动Ⅲ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5日进行2次监测、收集、报送,并视情况扩大监测、报送范围;协调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市级储备投放工作;派出工作组进行市场检查,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4.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启动Ⅱ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日进行1次定点监测、收集、报送;联系周边地区给予支援,做好向省、国家请求支援的准备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活动,并将检查范围适当扩大至与价格异常波动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4.4.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启动Ⅰ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日2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随时上报监测信息;向省、国家请求支援。
  4.5预警变更及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价格异常波动事态发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及专家组意见,按规定适时调整或报请本指挥部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或者价格异常波动情形已基本消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商务、物价、粮食、盐务、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报告价格异常波动的责任主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5.2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所涉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紧急情况下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最新处置、事态发展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终报。报告、报送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3报告内容
  价格异常波动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初判级别、发展趋势、预警发布情况和目前已采取的措施、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协调处置的相关领导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32-85911421。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后,所涉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反应,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平抑价格异常波动,严防事态扩大、波及其他区(市),并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立即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市政府报告,组织调度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2分级响应
  (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配合处置。
  (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Ⅳ级):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根据需要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价格异常波动(Ⅲ级):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对于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等,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应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应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或2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价格异常波动,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处置措施
  6.4.1一般价格异常波动(Ⅳ级)处置措施
  (1)所涉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召开应急工作会议,部署防范和化解价格波动升级扩散、监管市场、舆论宣传及上报信息等工作,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报告;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开会议,通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研究应急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所涉区(市)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及新闻宣传工作;
  (3)各有关成员单位依法受理、回复群众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举报热点;
  (4)各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监控、收集,密切关注事态,并根据事态发展,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4.2较大价格异常波动(Ⅲ级)处置措施
  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Ⅳ级)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通报市场情况,及时将重要文件、政策、措施等传达给相关成员单位、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3)研究提出保障市场供应、实行财政补贴等稳定群众生活的意见措施,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落实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资金保障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
  (5)及时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平台,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发布市场供求及价格等信息,引导群众消费心理;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召开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敬告相关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发布价格检查信息,宣传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典型单位,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6.4.3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Ⅱ级)处置措施
  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Ⅲ级)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制定阶段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2)研究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与方案,经市政府同意,提请省授权后实施。
  6.4.4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Ⅰ级)处置措施
  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Ⅱ级)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沟通有关情况和部署各项工作任务;
  (2)建议国家出台临时价格紧急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6.5扩大响应
  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资源、措施难以有效控制,或者价格异常波动已波及我市大部分地区,有可能波及其他地区,造成巨大影响,超出我市控制能力范围,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向省或国家有关方面汇报、请求支援。
  6.6社会动员
  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所涉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短信等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动员,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发动社会力量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7应急结束
  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确认价格异常波动基本消除,应急工作方可宣告结束。应急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由所涉区(市)政府负责,较大及以上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应依法、及时、准确、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价格异常波动虚假信息。
  7.2舆情引导
  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涉区(市)政府要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善后处置及总结评估
  8.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涉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对因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所产生的损失、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8.2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所涉区(市)政府,及时调查梳理价格异常波动的起因、过程、影响等,认真总结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
  报告内容包括:价格异常波动的事实、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应对措施的评估、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经验教训、意见建议和各种必要的附件。
  9应急保障
  9.1信息保障
  (1)纵向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各级价格监测网络、举报电话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2)横向信息保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互间的信息传递网络,健全本部门内部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各种应急信息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之间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9.2通信保障
  建立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通讯录,落实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应急处置工作联系人。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应急通讯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电话24小时畅通。
  9.3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按照《青岛市市级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2〕7号)的规定执行。
  9.4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储备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物资,保证异常波动发生时的供应,及时、有效地平抑价格异常波动。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案解读培训工作,使各级指挥员、应急队伍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及处置措施,增强应急处置、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制定演练方案、演练脚本,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并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
  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物价局负责编制、解释、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发现的问题,由市物价局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性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3附件
  (1)本预案所称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或区域性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现象。
  (2)本预案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在特定突发情况下,经上级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影响消费者基本生活的商品和服务。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和价格异常波 赣发改价监字[2 2013/5/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 黑政办函[2015] 2015/1/16
长沙市物价局印发《关于应对冰冻天气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 长价商[2012]31 2012/12/4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 粤价[2011]256号 2012/1/1
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3] 2003/3/12
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监[2004] 20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