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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发[2014]3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25
实施时间: 2014-12-2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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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推动我市现代保险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改革创新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予以积极引导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服务高效,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成为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与总人口的比值)达到4000元/人。
  二、推动商业保险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三)创新养老保险服务。推动市属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推进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大力发展与社会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建立保险机构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稳步推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推动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探索社会保险的商业承办运作模式,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率。规范经办服务协议,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综合考虑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的基金规模、参保人数、服务内容、经办费用等因素,科学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保费用标准,并建立与经济增长、人力成本、物价涨跌等因素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运用保险机制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六)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高层建筑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研究开展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探索在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等领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和领域,探索在石油化工、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强制保险试点。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高危行业试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客运承运单位和危险品运输单位推广承运人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和在青高等院校的保险服务。扩大医疗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鼓励民营和私立医院参保,试点推广手术意外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的重要作用。(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社会治理领域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在新兴领域创新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稳步推进养老机构意外伤害综合责任保险。鼓励发展社区治安综合保险、农村治安保险、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伤害保险等业务,稳步提高全市治安保险覆盖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综治办、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的配套措施。启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记录挂钩的制度,加快轻微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快速处理中心建设。(市公安局、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发展“三农”保险
  (九)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已开展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农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险责任,不断提高保障程度。积极探索开展蔬菜等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性保险,丰富农业风险管理手段。鼓励开展果蔬、食用菌及茶叶等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支持地方特色农业发展。(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商务局、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展“三农”保险服务领域。推动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积极发展农村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市农委、市民政局、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三农”保险基础建设。整合民政、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积极服务“三农”建设。(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展保险服务功能
  (十二)推动保险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推广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科技企业关键设备、研发人员的保险服务力度。大力发展海洋运输、海洋工程、海洋装备制造等与海洋经济相关的保险业务。探索发展文化产业、演艺事业、会展责任、物流等新兴保险业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充分发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支持作用。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促进出口企业发挥政策性信用保险工具在应对海外风险、经济补偿和融资便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外贸稳定增长。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参与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支持设立海洋保险、航运保险等专业性保险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开展海洋保险、航运保险和科技保险等业务创新试点,助力我市航运中心建设。积极开发燃油污染责任险、海洋生态损害险等海洋特色保险。引导保险资金参与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为重大项目、重点园区、基础设施以及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市金融工作办、青岛保监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针对我市自然灾害发生情况,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建立对台风、洪水、海啸、暴雨、内涝、地震等灾害损失的有效保障模式。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市金融工作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保险业财富管理功能
  (十六)集聚财富管理特色鲜明的保险机构。完善保险行业组织体系,支持新设和引进保险公司总部、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法人机构,争取保险机构总部将从事财富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或专业部门设在我市。引导各级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理财工作室、财富管理服务中心等新型财富管理服务机构,参与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市金融工作办、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运用多元化业务模式拓展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领域,提升财富管理综合服务能力,围绕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开展理财顾问、保险规划、投资组合管理、税收与继承咨询等增值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养生、医疗、教育等与财富管理密切相关的配套产业。探索开展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并鼓励驻青保险机构围绕财富管理开展综合经营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市财富管理要素市场建设。(市金融工作办、青岛保监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保险资金财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机制,搭建保险资金供需对接平台,充分利用保险资金的独特优势,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直接融资。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支持我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等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支持蓝色、高端、新兴产业以及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发展,并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市金融工作办、青岛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
  (十九)深化保险行业改革。落实寿险费率市场化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政策。依法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青岛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青岛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发展。提高保险中介机构服务标准,推动中介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青岛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二十二)推动保险监管现代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效率,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青岛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加强对保险投诉举报处理的监督考核,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青岛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仲裁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防范化解保险行业风险。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完善风险日常监测、定期排查、及时预警机制,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强化风险责任追究。健全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的合作机制,不断提高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青岛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不断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全面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妥善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创新系统对接模式,明确数据共享边界。(青岛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优化保险业发展法制环境。完善保险业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机制,联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建立保险行业与司法部门的沟通机制,推动保险诉讼案件公正快捷审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诉讼负担。(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工作办、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培养保险业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与高等院校和境内外保险机构合作,推进优秀培训机构在我市落户,建设高端保险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保险人才交流市场,激发保险业人力资源配置活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办、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积极开展保险知识普及教育。将保险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全市公益宣传范畴,提升公众认知程度,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支持全市中小学举办各类保险知识讲座,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类专业和课程。(青岛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
  (二十九)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保险工作的跨部门协调与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保险与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商、农业、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青岛保监局、市金融工作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
  (三十)探索完善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探索通过商业保险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通过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市金融工作办、青岛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加大督促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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