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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登记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15]1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30
实施时间: 2015-1-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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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登记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价房〔2015〕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省现行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8]76号)规定执行。
  你局可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406号)第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省以下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规定,结合你市实际,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房屋登记费实行减征、免征或缓征。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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