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27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规定,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储罐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安全防范用地是指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周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用于安全用途的土地。
  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须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2)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包括相应资质评价机构出具的近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3)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复印件。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须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2)开山填海整治、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或其他能够证明整治、改造前土地或海域状态的材料;
  (3)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等;
  (4)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申请享受2014年度上述减免税项目可适用本公告,并于2015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备案。《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89〕浙税三124号)第五条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 穗地税发[2009] 2009/5/25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 2016/4/2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 甬国税发[2007] 2007/8/13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 云地税二字[200 2004/3/30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 苏价服[2012]10 2012/3/22
《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 2023/4/12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 甘地税函[2008] 2008/12/16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采[2011]10 2011/12/2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 湘地税函[2002] 2002/11/1
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 冀财税[2016]9号 201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