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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文资[2014]2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19
实施时间: 2015-1-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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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2015年1月19日
  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28号)精神 ,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设区市更好地落实发展区域经济的主体责任,引导市县加大文化产业扶持力度、完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提高全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原则,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周期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委宣传部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向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应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体现公共财政属性,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二)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环境、条件建设,构建现代文化产业市场体系;
  (三)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文化单位低价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刺激、培育文化市场消费;
  (四)对社会效益明显的优秀文化产品进行奖励,鼓励文化企业创作、生产优秀文化产品;
  (五)对能够有效促进所在行业整体发展或社会效益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根据其外部经济性给予适当支持;
  (六)公共财政应当支持且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应当适应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二)以内容、创意为核心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骨干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项目;
  (四)符合发展方向的新媒体建设项目;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六)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文化产业“走出去”项目;
  (七)文化产业内容创新、科技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项目;
  (八)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有效对接的项目;
  (九)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发掘、提升传统文化内涵的文化产业项目;
  (十)其他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至各设区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一)文化产业发展水平
  1.各市文化产业增加值规模;
  2.各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3.各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情况;
  2.制定出台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情况;
  3.市财政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所辖县(市、区)情况。
  (三)其他因素
  1.所辖县(市、区)个数(不含开发区);
  2.财力因素;
  3.各市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
  4.其他。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以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资金的引导作用为目标,根据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各项分配因素权重的计算方法,适时调整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宣传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所需的有关数据、材料以及上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于省人代会批准省级财政预算后一个月内,将当年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下达各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委宣传部和各市宣传部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转移支付资金预算。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将省财政厅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全额列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等部门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工作,并于省财政预算下达后两个月内,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至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采取直接支持项目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的方式分配使用省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采用直接支持项目方式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安排原则、使用范围、支持方向等,在本区域范围内择优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支持方式,并按规定公开项目的全过程信息。
  项目支持方式包括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对具备条件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也可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
  第十七条 采用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各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因素法将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分配至所辖县(市、区),由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宣传等部门按规定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第十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应突出重点,避免“撒胡椒面”。各市应当落实发展区域经济的主体责任,以促进改革创新、推动转型升级、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培育优势文化企业为重点,以完善区域文化产业总体布局、全面提升文化产业综合实力为目标,统筹安排省转移支付资金和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应考虑区域协调发展,原则上用于所辖县(市)的资金额度不得低于省转移支付资金的1/2。
  第二十条 鼓励各市在省转移支付资金基础上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所辖县(市、区)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宣传等部门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和责任,建立项目立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管理环节相互联系、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防范廉政风险,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等部门建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自评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情况;(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三)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五)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各市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转移支付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市收回或相应扣减省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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