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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综[2014]12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28
实施时间: 2014-12-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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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是财政和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关系企业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平,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及历次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标准的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总体情况良好。但也有少部分地方、部门仍然存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依然在收取,甚至无项目、无标准随意向企业乱收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影响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超越权限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两级。省一级仅指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地方均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前各地、各部门超越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无效,属于乱收费,必须立即取消,今后亦不得违规设立。
  二、严禁超越权限自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和省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其它任何部门和地方均无权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前各地、各部门超越权限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无效,必须立即纠正。
  三、严格预算保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近年来,国家和我省陆续取消了大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了很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与此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预算要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财政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及时编制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其中涉企的必须单独编制。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必须在2015年3月31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常态化管理。凡未纳入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拒接缴纳。
  五、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和标准调整的审批。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正在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和充分理由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对保留的项目收费标准也要重新从严审核。今后,新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不再新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从严审核。今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一般不再调整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六、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特别是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对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已取消项目的收费等,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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