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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经手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5]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1-28
实施时间: 2015-1-28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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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期权经营机构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为平衡股票期权市场供需,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下同)交易的交易经手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股票期权试点初期,对上证50ETF期权合约进行卖出开仓的,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二、本所可以根据股票期权试点开展情况,恢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三、除第一条规定事项外,股票期权的其他交易经手费,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收取。
  四、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对客户卖出开仓交易暂免收取相应交易佣金。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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