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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5]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1-28
实施时间: 2015-1-28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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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暂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设立审核委员会,下设期权交易初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初审委员会”)与期权交易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股票期权取消交易的初审及复审事宜。
  审核委员会(含初审委员会及复审委员会,下同)的设立及运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股票期权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所认为有必要取消交易的,提交初审委员会审核:
  (一)因合约标的市场或者股票期权市场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重大差错,导致股票期权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此交易结果进行结算将对股票期权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严重破坏股票期权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
  (三)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可以取消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期权经营机构对本所作出的取消交易或者不予取消交易决定提出复审申请的,由复审委员会审核。
  第五条审核委员会委员根据自身专业判断,对取消交易的初审及复审事项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核委员会
  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专业人员及所外专业人士组成。
  初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各设委员15名,分别包括本所内部委员各4名、外部委员各11名。
  初审委员会与复审委员会的委员互不兼任。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初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的委员人数进行调整。
  第七条审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证券、股票期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
  (二)熟悉证券、股票期权市场情况;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审核委员会委员由本所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本所对外公布审核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可根据需要在每届任期届满前对委员进行增补或者调整。
  第九条审核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责,以审慎的态度,全面审阅相关初审(复审)申请材料;
  (二)按要求出席初审(复审)会议,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不得接受与初审(复审)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接触;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时接触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有关会议的情况;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审核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审核委员会委员的;
  (二)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审核的;
  (三)严重渎职或者违反审核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四)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初审委员会与复审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由本所任命。
  主任委员承担指定审核委员会工作秘书、决定是否召开初审(复审)会议、确定初审(复审)会议召集人、确认初审(复审)意见书等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由本所指定1名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初审委员会与复审委员会各设工作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受理取消交易初审(复审)申请、准备初审(复审)会议资料、发送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制作初审(复审)意见书等具体事宜。
  第三章 审核会议
  第十三条审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初审(复审)会议的形式审议取消交易的初审及复审事项。
  初审(复审)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每次初审(复审)会议设召集人1名,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担任召集人的,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担任。
  召集人负责选定参加初审(复审)会议的委员(以下简称“参会委员”),确定初审(复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召开方式,并向参会委员通报初审(复审)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每次初审(复审)会议,应当有5名委员参加审核,参会委员中的外部委员均不得少于3名。
  第十六条初审(复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进行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集人向参会委员通报初审(复审)事项的基本情况(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本所衍生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情况说明);
  (二)参会委员对初审(复审)事项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三)参会委员对初审(复审)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四)工作秘书制作会议记录、统计表决结果;
  (五)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初审(复审)意见;
  (六)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及初审(复审)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初审(复审)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的,由参会委员针对初审(复审)事项直接进行表决。工作秘书根据投票表决情况,统计表决结果、制作初审(复审)意见,交召集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初审(复审)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参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只能表决同意或者反对,不得弃权。表决反对的,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
  3名及以上参会委员表决同意取消交易的,形成同意取消交易的初审(复审)意见;否则形成不同意取消交易的初审(复审)意见。
  第十九条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取消交易初审(复审)事项存在下列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一)委员或其近亲属涉及初审(复审)事项的;
  (二)委员任职的机构涉及初审(复审)事项的;
  (三)与初审(复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核意见公正性的。
  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向工作秘书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相关委员是否回避,由初审(复审)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四章 取消交易初审
  第二十条股票期权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情况,本所认为有必要取消交易的,由本所衍生品业务部门在发生该异常情况的当日,向初审委员会工作秘书提交取消交易初审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异常情况说明文件、拟取消交易的相关交易统计数据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初审委员会工作秘书应当及时对取消交易初审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完备的,提请初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二条 初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受理取消交易初审申请的,应当在取消交易初审申请单上签署受理意见,并指定初审会议召集人组织召开初审会议。
  本所向市场发布公告,告知市场相关交易已进入取消交易初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初审会议召集人应当从初审委员会中选定初审会议的参会委员,确定初审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方式。初审委员会工作秘书向参会委员发送初审会议通知以及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初审会议对取消交易初审申请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原则上应当在初审会议召开后的60分钟内形成同意取消或者不同意取消交易的初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初审会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取消交易的初审意见的,初审委员会工作秘书拟定取消交易决定书或者不予取消交易决定书,经初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后,报本所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批准签发。
  第二十六条 本所作出取消交易决定或者不予取消交易决定后,向市场公告,并同时公布提交复审申请的具体途径及起止时限。
  第五章 取消交易复审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自营或者经纪业务中的期权交易被本所作出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决定且对该决定有异议的,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在本所公布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后的60分钟内,向本所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所作出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决定涉及的投资者对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提出异议,由期权经营机构决定向本所提出复审申请。
  投资者应当按照期权经营机构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要求向其提出异议。
  第二十九条 复审申请通过本所公告中告知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提交,并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负责期权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期权经营机构公章。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复审申请后的2个交易日内,将复审申请材料书面件原件提交至本所衍生品业务部门,书面件原件应当与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的复审申请材料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复审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复审申请表,包括涉及的衍生品合约账户数量以及合计交易数量等内容;
  (二)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交易数据;
  (三)期权经营机构客户信息及对应的交易明细数据;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确保复审申请表中的合计交易数量与交易明细数据保持一致。
  复审申请未按照本所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要求提交至本所,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本所衍生品业务部门按照本所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限,接受期权经营机构提交的取消交易复审申请材料,并发送接收回执。
  接收回执上应当注明复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复审申请提交时限届满后,本所向市场发布公告,告知复审申请的提交时限已经届满,本所不再接收复审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所衍生品业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方式提交材料齐全的复审申请(以下简称“有效复审申请”),制作复审申请清单。
  有效复审申请涉及的合计交易数量达到或者超过本所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决定书涉及的期权交易总量的10%的,本所衍生品业务部门应当向复审委员会工作秘书提交有效复审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异常情况说明文件、相关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的统计数据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 复审委员会工作秘书应当及时对有效复审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完备的,提请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受理取消交易复审申请的,应当在复审申请清单上签署受理意见,并指定复审会议召集人组织召开复审会议。
  第三十六条 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受理取消交易复审申请的,本所向市场发布公告,告知市场相关交易已进入取消交易复审程序,本所此前公告的取消交易或者不予取消交易决定暂缓执行。
  有效复审申请涉及的期权交易量未达到本所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决定书涉及的期权交易总量的10%,或者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不予受理取消交易复审申请的,本所向市场发布公告,告知市场相关交易未进入取消交易复审程序;本所此前公告的取消交易或者不予取消交易决定立即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受理取消交易复审申请的,复审会议召集人应当从复审委员会中选定复审会议的参会委员,确定复审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方式。复审委员会工作秘书应当向参会委员发送复审会议通知以及相关会议材料。
  第三十八条 复审会议对取消交易复审申请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原则上应当在复审会议召开后的60分钟内形成同意取消或者不同意取消交易的复审意见。
  复审会议形成的复审意见为终局意见。
  第三十九条 复审会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取消交易的复审意见的,复审委员会工作秘书拟定取消交易终局决定书或者不予取消交易终局决定书,经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后,报本所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批准签发。
  第四十条本所作出取消交易或者不予取消交易的终局决定后,向市场公告,并立即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对股票期权交易其他审核事项进行审核的,比照取消交易的审核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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