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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结算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5-1-29
实施时间: 2015-1-29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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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期权经营机构:
  为平衡股票期权市场供需,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在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下同)交易的结算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股票期权试点初期,对上证50ETF期权合约进行卖出开仓的,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结算费。
  二、本公司可以根据股票期权试点开展情况,恢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结算费。
  三、除第一条规定事项外,对于股票期权合约和ETF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费、行权结算费和行权过户费,本公司仍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相关规定收取。
  四、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做好相关参数设置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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