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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1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1-19
实施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保险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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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审核权限下放后的衔接工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前领取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可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照《指引》规定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到期后不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缴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即可自动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二、本通知发布前,未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或经办银行补办外汇登记手续。
  三、为便于事后管理和监测,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对辖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汇账户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对,确保各类账户信息按规定如实报送。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五、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相关附件: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pdf    
附件2:指引附1 终止外汇业务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3:指引附2 废止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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