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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期权合约结算价格计算方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5-1-28
实施时间: 2015-1-28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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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市场透明度,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期权合约结算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现公布如下:
  一、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为该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
  二、期权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未形成成交价格,但收盘前8分钟内的连续竞价阶段有成交的,以该连续竞价阶段最后成交价作为基准价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
  (一)收盘时有最优买价且大于等于基准价格的,结算价格为该最优买价。
  (二)收盘时有最优卖价且小于或者等于基准价格的,结算价格为该最优卖价。
  (三)收盘时有最优买价和最优卖价,且基准价格介于最优买价和最优卖价之间的,结算价格为基准价格。
  三、期权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未形成成交价格,且收盘前8分钟内的连续竞价阶段没有成交,但收盘时同时存在最优买价和最优卖价的,结算价格为该最优买价和最优卖价的中间值。
  四、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均未能确定期权合约结算价格的,如果期权合约当日收盘时最优买价为涨停价格的,则结算价格为该涨停价格。
  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均未能确定期权合约结算价格,或确定的结算价格为无效价格,则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结算价格:
  (一)对于同一合约品种中到期月份、行权价格及合约类型均相同的期权合约,如果标准合约具备结算价格,而非标准合约无结算价格或者结算价格为无效价格,则参考标准合约的结算价格,确定非标准合约的结算价格;如果非标准合约具备结算价格,而标准合约无结算价格或者结算价格为无效价格,则参考非标准合约的结算价格,确定标准合约的结算价格。
  (二)对于同一合约品种中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相同的期权合约,如果认购期权具备结算价格,而认沽期权无结算价格或者结算价格为无效价格,则参考认购期权的结算价格对应的隐含波动率,确定认沽期权的结算价格;如果认沽期权具备结算价格,而认购期权无结算价格或者结算价格为无效价格,则参考认沽期权的结算价格对应的隐含波动率,确定认购期权的结算价格。
  (三)对于同一合约品种中到期月份与合约类型相同的期权合约,如果有一个及以上合约具备结算价格,而其他合约无结算价格或者结算价格为无效价格的,则参考该一个及以上合约的结算价格对应的隐含波动率,确定其他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
  (四)按照本条前述规定仍未能确定结算价格的,由上交所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期权品种交易情况,计算该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
  六、对于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确定的期权合约结算价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理性检查和修正:
  (一)对于同一合约品种中到期月份、行权价格以及合约类型均相同的期权合约,如果标准合约和非标准合约都具备结算价格但结算价格不同的,则取当日交易量较大的标准或者非标准合约的结算价格,作为非标准合约或者标准合约的结算价格;如果二者交易量相等,则取标准合约的结算价格,作为非标准合约的结算价格。
  (二)如果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确定的期权合约结算价格仍比其内在价值小,则以其内在价值作为该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
  (三)对于同一合约品种中到期月份及合约类型相同的期权合约,按照行权价格序列进行检查和修正,以使认购期权行权价格越高、结算价格越低,认沽期权行权价格越高、结算价格越高。
  (四)对于同一合约品种中行权价格及合约类型相同的期权合约,按照到期月份顺序进行检查和修正,以使期权合约到期月份越晚、结算价格越高。
  (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合理性检查和修正后形成的结算价格仍明显不合理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七、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
  (一)最后交易日为实值的认购合约,其结算价格为合约标的当日收盘价格减去行权价格的差值;最后交易日为实值的认沽合约,其结算价格为行权价格减去合约标的当日收盘价格的差值;
  (二)最后交易日为虚值或者平值的期权合约,其结算价格为0。
  八、根据本通知计算的结算价格,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期权合约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整数倍。
  九、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结算价格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十、本通知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无效价格,是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确定的小于或者等于期权合约内在价值的期权合约结算价格;
  (二)标准合约,是指合约条款未因合约标的除权、除息而发生调整的期权合约;
  (三)非标准合约,是指合约条款因合约标的除权、除息而发生调整的期权合约。
  十一、本通知由上交所、中国结算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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