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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发[2014]56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5
实施时间: 2014-6-5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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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直属分局、车购税征管分局:
  为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4]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分别成立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税政、征管、法规、收入核算、稽查等部门组成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市地税局局长方志平、市国税局局长孙险峰分别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本次评定工作由地税部门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联合成立评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为夏媛媛、梁健、陈永芳、井晓宇,夏媛媛同志任组长,做好共同评定的组织、领导、协调、总结工作。各区、县(市)地、国税局要成立相应评审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本次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二、评定范围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双定户、未做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和特殊纳税人。
  三、评定内容
  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内容为:
  1.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登记证件使用;
  (4)银行账号报告;
  (5)税务认定情况;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情况;
  2.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2)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3.发票管理情况
  (1)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使用情况报送;
  (2)税控装置使用情况。
  4.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情况;
  (2)纳税申报准确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准确情况;
  (3)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
  5.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按期缴纳情况;
  (2)陈欠清理情况。
  6.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上述内容实行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7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8分;发票管理情况20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其他涉税违法行为15分。
  四、评定方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采用系统评定和人工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指标见附件2.
  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时间要求进行,并且在评定前须对所管辖的纳税人进行对比清理。对于地税、国税共管的纳税人,首先由主管地税、国税机关分别评定,再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对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纳税人,以地税机关评定结果为准。
  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归属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共同核定。
  五、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见附件2.考评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A级。考评分在6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评定所属期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考评分在20分(含)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在评定所属期内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的,或有3次以上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终止时状态为非正常户的,或在评定所属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有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的。
  六、评定时间
  (一)开展宣传。2014年6月30日前,各级国、地税机关在税务网站、网上申报系统以及办税服务厅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宣传发动。
  (二)县市区局初评。2014年7月31日前,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名单审核比对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收集、核查评定资料,对管辖的符合评定范围的纳税人签署初评意见,完成初评工作,报送县市区局评审委员会。县市区局评审委员会完成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初审后,将A级分户《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附件1)、A级纳税人《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附件3)以纸质文件(加盖地、国税县市区局公章)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于7月31日前报市地税局、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三)市局评审(2014年8月1日-8月31日)。
  1.市地税局、国税局于2014年8月10日前分别召开市级评审会,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组织税政、征管、法规、收入核算、稽查等部门逐户对各区、县(市)局经初评上报的A级纳税人2012-201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名单。
  2.市地税局、国税局于2014年8月20日前召开联席会议,对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共同评审,根据达成一致意见的A级纳税人名单,在分户《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附A级纳税人《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
  3.县市区局评审委员会完成对B、C、D级纳税人的确定。同时,将《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B、C、D级的纳税人)、《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以及总结,以纸质文件(加盖地、国税县市区局公章)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于2014年8月27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4.市地税局、国税局汇总各基层局上报的《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归纳总结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与矛盾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在8月31日前将《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A、D级的纳税人)、《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以及总结分别上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四)省局评审。2014年9月1日-9月30日,省地税局、国税局完成A级纳税人的审核、确定公示名单。
  (五)公示通报。2014年10月1日-10月31日,在省级媒体、地、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A级纳税人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没有重大异议,即确定正式名单,拟定正式文件,发布情况通报和公告,有异议的,地、国税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等级并告知有关各方。
  (六)动态管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通知评定标准中所列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扣分处理,符合降级标准的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七、激励政策
  (一)对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可给予以下鼓励:
  1.除专案、举报案件等检查以及发票协查外,自认定A级纳税人之日起两年内免予纳税检查;
  2.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发票领购次限量放宽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限量;
  3.发票用量调整即时审批;
  4.优先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二)对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三)对C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列为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2.发票的供应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3.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4.定期开展纳税辅导;
  5.各局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外,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地税局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省、市局要求及时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通过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和弘扬诚信纳税行为,营造“依法纳税光荣、偷逃骗税可耻”的社会氛围,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不断提高税收遵从度;通过联合评定,比对征管户清册,开展征管数据清理,清查漏征漏管,加强税源监控,不断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各级国税、地税局要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认真评定每一户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必要时各级评审机构可实地核查或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的评定要严格把关,做到统一标准、公平公正,确保每一户纳税信用等级与其履行纳税义务表现相符。同时,要加强国、地税之间的沟通协调,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尤其在对共管户评定过程中,相互尊重,实事求是,努力提高评定质量和效率。
  (三)各区、县(市)国税、地税局分别上报市国税、地税局的《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A、D级)中的纳税人名称(必须与工商执照一致)、法人代表、序号必须保持一致,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国税、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四)各区、县(市)地税局在初次使用信用等级评定软件时,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按软件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必要时保持传递《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B、C、D级)纸质审批资料的方式。
  (五)各级国、地税局在评定结果的应用时,可自行在税收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
  附件:1.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
  3.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明细表
  4.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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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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