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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4]7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2-15
实施时间: 2014-12-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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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原则,建立健全“借债有度、用债有效、管债有序、还债有信、监管有力”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财政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举债融资机制
  (一)明确举债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为举借;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举借债务。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规范举债方式。各级人民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行一般债券举借,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行专项债券举借,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公私合作。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四)严控或有债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各级人民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范,做好监管工作。原来由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要一分为三分别处置。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规则,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二、强化债务规模管理
  (五)实行规模控制。各级人民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债不得突破自治区确定的限额。全区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总限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厅在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严格举债程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用途明确、责任落实、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自治区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举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偿债能力等实际情况编制举债计划,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划、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等对举债计划进行初核,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偿债能力、债务风险、债务规模等情况在自治区批准的举债限额内审核举债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七)严管资金用途。各级人民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资金安排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时,要安排用于事关长远发展且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民生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竞争性或市场化行为可以替代的领域,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八)注重资金效益。举债单位要根据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时间节点和建设进度,合理使用债务资金。确保债务资金规模与项目实际进度相匹配,避免资金闲置。因政策性调整,出现项目变更、取消等情况,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支用债务资金,并重新确定未发生债务的资金投向。
  (九)纳入预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PPP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时,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三、控制化解债务风险
  (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财政厅根据各地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债务规模建立动态管控机制,根据应还本付息额、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等指标,建立未来多年度债务规模滚动控制模型,确定下一年度的债务总规模和可新增债务规模,审慎稳妥测算未来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财政厅负责及时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提示,对高风险地区适时予以通报。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十一)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市县人民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和自治区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各级人民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规范透明,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四、健全配套政策管理
  (十三)建立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逐步建立各级人民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加快政府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建立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十五)纳入绩效考核。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自治区对市、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用债问效,无效问责”的原则,科学合理设定资金投向、公益性项目占比、基础设施改善程度、社会事业发展成果等指标体系,加强对政府性债务效益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债务举借、审批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规定,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债务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和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人才衡量标准,选拔具有法律、财经、金融等专业背景和较高专业能力的人员参与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十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债务单位要落实责任,按照政府性债务统计的要求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统计数据,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银监等部门要加强政府性债务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
  (十八)完善偿还机制。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按照“谁举债、谁偿还”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障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负债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照政府性债务规模的5%—15%比例安排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应用于按规定由财政直接偿还的债务。
  五、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十九)甄别存量债务。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各级人民政府将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国务院审批,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二十)置换存量债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各市、县可申请地方政府债券额度进行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二十一)化解存量债务。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指导和督促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政府履行担保和救助责任的债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妥善作出安排。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二十二)处置在建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PPP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强化组织保障。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财政、组织(人事)、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审计、国土资源、国资监管、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责,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供必要保障。
  (二十四)落实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债务计划、融资方式及成本、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管控,切实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
  (二十五)明确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抓好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监督的各项工作。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负责拟定政府性债务管理综合性制度和办法,做好债务收支计划管理、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绩效评价和风险预警监控等日常监管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对相关债务管理责任人的干部管理机制,把政府性债务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中,建立政府性债务考核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强化思想教育,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并参与政府性债务运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审计,并将政府性债务纳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银监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加强窗口指导并制止金融机构违规提供融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资金投向和放贷条件,强化政府性债务贷款发放的风险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目录内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管理等。
  人民银行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测,做好融资平台的配套金融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审核政府性债务合规性及做好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储备融资前置审查等工作。
  绩效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债务管理进行绩效考评和问责。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所属单位政府性债务举借的审核,债务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偿债计划的落实等工作。
  (二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情况,作为政府债券分配、举借债务规模、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核定、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举债或提供担保、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违规使用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恶意逃废债务、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规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本意见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单位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对列入计划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政府债券、国家政策性基金委托贷款、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公路、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国家有统一规定管理的债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并纳入全区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政策规定,用科学发展观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全局观,把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政府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狠抓政府性债务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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