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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4]11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19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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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财政厅
  为加强财政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的统筹协调,发挥财政政策的功能作用,加快我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步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号)精神,现就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试验区是国家对广西提出的新的历史使命和重要任务,对充分发挥广西沿边沿海区位优势,率先在沿边经济金融发展、金融综合改革中取得重大突破,把广西建设成为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具有重要意义。建设试验区的核心,就是要突出重点,集中攻坚,通过加快金融科学发展和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对沿边地区开放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为拓展对外开放新格局、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重要贡献。
  要高度重视支持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整合西南地区金融资源,加强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以跨境金融业务创新为主线,积极探索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多种途径,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加强与周边国家建立更紧密的经贸金融合作关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二、大力支持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
  试验区建设重点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培育发展金融市场,改善融资结构,提高金融规模和交易效率,深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大金融服务边境地区发展的力度。为此,要建立完善、全面落实各项财政金融政策,支持试验区积极探索金融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增强人民币在东盟和南亚国家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应的财政政策,支持试验区加快发展。
  (一)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1. 在试验区内设立并投入使用区域性跨境人民币业务平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试验区内挂牌与东盟国家货币直接交易且参与区域银行间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注册地在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到东盟各国设立首家分支机构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 注册地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到境外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将发债融资资金投入试验区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发行额的0.2%给予补助,年内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注册地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按照规定引入单笔境外人民币资金超过5亿元(含5亿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境内同期贷款利率的,自治区财政按照该笔贷款总额的0.01%给予补助,单笔贷款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在试验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试验区县域新设具有法人资格或新设分支机构及其固定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试验区内由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各类管理总部和后援服务中心的,自治区财政根据机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支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1. 在试验区内注册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 注册地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在东盟国家等境外市场上市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 注册地在试验区的中小企业,成功参与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的,自治区财政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鼓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自治区创业引导基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
  (四)支持发展保险市场。
  1. 筹集财政资金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对农民和农业合作组织购买糖料蔗、水稻、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商品林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给予80%的保费补贴;对公益林保险和农房保险财政给予保费全额补贴。
  2. 鼓励试验区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开展果树种植、海产品养殖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纳入自治区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目录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不超过60%的保费补贴;未纳入自治区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目录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1:1给予奖励,奖补比例最高不超过40%,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贴。
  3. 积极开展农产品产量、价格和天气指数等创新型保险试点,推广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开办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探索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通过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保险意识,培育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
  4. 鼓励试验区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出台政策,支持开展科技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支持引入保险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跨境保险业务创新。
  (五)鼓励出台沿边改革金融人才激励措施。鼓励试验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培养等政策,引进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金融规则和金融业务的优秀人才,并充分发挥引进金融人才的作用。
  三、切实落实试验区建设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验区建设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措施和支持政策。南宁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及所属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支持试验区建设的具体办法,完善扶持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3年。
  本意见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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