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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铁路等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服发[2015]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7
实施时间: 2015-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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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和《关于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28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用户需求以及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
  三、各地要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我省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
  2.《关于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28号)
  陕西省物价局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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