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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顺延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3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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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部分节假日期间纳税申报顺延期限明确如下:
  一、2015年1月:
  因1月1日—3日元旦放假3天,因此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二、2015年3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因此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三、2015年4月:
  因4月4日—6日清明节放假3天,且18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四、2015年5月:
  因5月1日—3日劳动节放假3天,因此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2015年8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8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六、2015年10月:
  因10月1日—7日国庆节放假7天,因此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七、2015年11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因此1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八、其他月份:
  2015年2月、6月、7月、9月、1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均截至为当月15日;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2015年6月1日
  以上及其他纳税期限,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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