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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15]1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5-1-9
实施时间: 2015-1-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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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规定,2015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继续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就做好2015年事务所综合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事务所开展信息填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组织本地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参与综合评价工作,指导事务所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及时填报相关指标信息。
  事务所仍沿用2014年的方式进行填报,即可以通过接收电子邮件、或1月16日后在中注协网站下载的方式,获取综合评价表(Excel格式),并根据以下要求据实填列有关信息:
  1.使用Excel 2007及以上版本,下载并打开综合评价电子表格。
  2.填报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3.为保证指标信息汇总、评价,请勿自行修改设定的数据格式,并确保表中填写的事务所代码与中注协“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完全一致。
  4.为减少事务所填报负担,保证数据的一致性,评价表部分指标数据信息,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数据填列应当有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内应当附列相关原始凭据。填列信息以2014年12月31日的信息为基准。
  5.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各指标信息填报口径均为包括总、分所在内的合并信息。
  6.各指标填报信息,应当有证明其真实性的档案资料或者工作底稿。
  二、审核和汇总事务所填报信息
  事务所完成综合评价表的填写后,纸质表格加盖事务所公章后提交所在地方注协审核,并同时提交评价表电子表格。事务所须按本所实际情况认真填报,并对填报内容负责。
  地方注协应对本地区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名称和事务所代码的填列是否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是否存在漏填指标,是否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是否私自更改表格内容和样式等,同时对事务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最后将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电子表格,集中上报中注协。
  地方注协须认真审核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表内容,并对上报中注协的综合评价表负责。除以下原因外,上报后不得再修改综合评价表填报内容或再次申报:
  1.由于格式问题无法正常读取综合评价表数据,被中注协退回的。
  2.由于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被中注协退回或责令更正的。
  3.中注协认定的其他原因。
  中注协收到地方注协提交的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后,将“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指标“回填”到各所表内。同时,对填报的指标信息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填列信息明显异常的,将责令事务所限期重新核实并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相关指标在赋分测算时采取归零处理。其中,可能进入前百家的事务所,如存在填报信息异常、被投诉举报等情形,将视严重程度,组织现场抽查。一旦核实确认,将取消排名资格。
  另外,为了便于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期间的相关信息及时沟通,中注协将建立2015年综合评价工作qq群组(群组号:346523782)和微信群组。各地方注协负责综合评价相关工作的同志必须加入以上两个群组,并保证工作日期间(上午9:00-下午5:00)在线。
  三、完成指标测算,公布、反馈评价结果
  中注协汇总各地上报表格信息后,以事务所为单位分别测算评价结果,编制发布2015年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事务所信息,并将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及评价结果,反馈给地方注协。
  四、时间安排
  3月31日前,事务所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方注协。
  4月13日前,地方注协完成审核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表,汇总上报中注协。
  4月20日前,中注协收集整理各地注协上报综合评价表。
  5月15日前后,中注协完成综合评价表中相关资料回填、数据汇总、复核、惩戒信息确认、实地核查、评价结果测算等工作,编制发布全国前百家事务所排名信息。
  5月20日前后,公示百家排名名单。如无异议,将正式发布《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
  6月初,将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反馈给地方注协。
  五、联系方式
  中注协联系人:注册部周京;联系电话:(010)88250136;传真:(010)88250033。
  附件: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表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1月9日

相关附件:
中注协《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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