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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会协[2015]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5-1-20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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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会。
  联系人:田卫
  联系电话:0351-4061569
  传真电话:0351-4032904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2015年1月20日
  附件: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综合反映与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前50名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前50名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
  (一)上年度上报年检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的;
  (四)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前50名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务所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与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上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每年5月15日前,省注协将对各事务所报送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综合评价得分前50名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将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名事务所相关信息。
  公告后如发现情况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前50名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总收入、收入增长率、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党建工作及参政议政情况、行业领军人才数量、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等九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
  (二)收入增长率,是指事务所上一年度与其前一年度业务收入相比的增长率;
  (三)注册会计师人数,指事务所在省注协公布的综合评价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文件中公布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四)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情况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
  (五)党建工作及参政议政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度事务所党支部的建立、党员培养及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情况;
  (六)行业领军人才数量,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财政厅、省注协选拔、培养的领军型人才数量;
  (七)获得荣誉称号,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获得的省注协认定的奖励情况;
  (八)行业贡献,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参加的相关工作、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九)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九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三项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分值;党建工作及参政议政情况、行业领军人才数量、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按加分或减分项目直接计算分值;事务所收入增长率指标根据本事务所收入增长率、本事务所收入增长率与全省事务所平均收入增长率相比两部分计算分值。
  (一)建立独立党支部的事务所加2分;建立联合党支部的事务所加0.5分;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加1分;上一年度将注册会计师发展成为中共党员的或将事务所中的中共党员培养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事务所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2分;
  (二)通过中注协选拔、认定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每人加3分;通过省财政厅选拔、认定的会计行业领军人才及通过省注协选拔、培养考核合格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每人加2分;
  (三)事务所获得省级及以上(含中注协,下同)荣誉称号的每项加3分、获得市(厅)级(含省注协,下同)荣誉称号的每项加2分、获得县(市、区)级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分;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每人次加1.5分、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的每人次加1分、获得县(市、区)级的每人次加0.5分;
  (四)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工作、活动,注册会计师每项每人加1分,其他从业人员每人每项加0.2分;参加行业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以事务所为单位计算,每项加1分;参加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以事务所为单位计算,加0.5分;
  (五)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每次减20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每次减15分;受到公开谴责的,每次减1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受到训诫的,每次减5分。
  (六)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所在事务所每人次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2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次减20分。
  (七)凡本事务所收入增长率超过10%(含10%,下同)的或超过全省事务所收入平均增长率的加3分,本事务所收入增长率超过20%的再加2分;
  第十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分值+收入增长率分值+注册会计师人数分值+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分值+党建工作及参政议政情况分值+行业领军人才数量分值+获得荣誉称号分值+行业贡献分值-受处罚、惩戒项目分值
  (一)总收入分值=(某事务所评价年度总收入/上一评价年度前50家事务所总收入平均值)×60;
  (二)收入增长率分值=某事务所收入增长率得分+某事务所收入增长率与全省事务所平均收入增长率相比后得分
  (三)注册会计师人数分值=(某事务所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评价年度前5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25;
  (四)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分值=某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规定学时培训完成率×10+某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超额学时培训完成率×5;
  (五)党建工作及参政议情况、行业领军人才数量、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等加分项分值=党建工作及参政议情况分值+行业领军人才数量分值+∑[获得荣誉称号、行业贡献项目次数(人数)×相应分值];
  (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等减分项分值=∑[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戒的次数(人数)×相应分值]。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外,事务所组织形式等指标在综合评价前50名事务所的有关信息中公布,但不作为计分指标,仅供社会各界参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晋会协[2011]114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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