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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4]6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3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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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展览业备案职责。
  2.取消对企业的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登记的部分事权下放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临港地区等重点地区(产业园区、功能区)所对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范围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2.将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分审批权限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批权限扩大范围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整合的职责
  1.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转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日常管理职责划转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四)加强的职责
  1.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完善市场行为监测和问题发现机制。
  2.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3.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交易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4.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加强企业信息公示,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依法开展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加强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准名称,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四)负责本市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市场的监测、预警及信息引导,依法加强企业信息公示,推进信息共享,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公用企业排除和限制竞争、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六)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指导本市各级消费维权机构和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七)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八)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查;负责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拟订本市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行业专业标准;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监测机构开展广告内容的审查、监测工作。
  (十)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十一)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对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和审验。
  (十二)实施对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三)指导工商领域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信访办公室)
  (二)法制处
  (三)干部人事处(干部审计室)
  (四)财务处
  (五)企业注册处
  (六)外资企业注册处
  (七)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处
  (八)公平交易处
  (九)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处
  (十)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十二)商标监督管理处
  (十三)广告监督管理处
  (十四)合同监督管理处
  (十五)基层工作指导处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3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对市场上待销产品进行抽检时,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建立信息沟通、执法协调、监督抽查后处理等工作机制。
  (二)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审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涉嫌违法广告,及时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三)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分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和处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培训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文化教育类)的经营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职业技能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依法履职。
  (四)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牵头负责拟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政策措施等职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协商,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的所有商贸领域行政执法职责通过地方立法或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明确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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