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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5]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9
实施时间: 2015-2-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69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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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对广西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取消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取消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1月9日
  附件
  取消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教育部门
  1、区外院校定向生录取费
  2、高职升本录取费
  3、职(农)中师资班录取费
  公安部门
  1、办理户口变更更正
  2、为单位打印常住户口登记册
  3、非刑事案件痕迹检验费
  交通部门
  1、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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