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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督[2015]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16
实施时间: 2015-1-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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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上海市定价目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发布工作,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及时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大市场价格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督促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推进行业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16日
  上海市定价目录
  说   明
  《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市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适时修订。《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自动退出《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相关附件:
上海市定价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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