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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4]24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企业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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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县市区不发),省级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为切实做好我省201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4]63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填报范围
  《201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由境内、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编报;企业集团应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其他非公经济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结合实际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填报要求
  (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应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现行的国家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财政部财资〔2014〕63号文件要求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各国有、集体、境外企业应填列成本费用情况表(见附件2)和主要指标表(见附件3)。财政部对2014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修订情况详见附件4。
  (三)为便于年度间数据的对比、分析和利用,各级财政部门在数据汇总时,应规范统一汇总单位名称、汇总单位编码。各市对所属县(市、区)的汇总应按行政区划代码顺序填列。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汇总数据的单位名称统一为“浙江省××市××县(市、区)××类报表汇总”;各汇总点代码统一编制临时代码,全市汇总代码为:ZJ市代码9999校验码,市本级及县(市、区)汇总代码为:ZJ市县区代码9998校验码。
  三、填报软件
  我省201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安装程序、参数编制说明请到浙江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zjczt.gov.cn)“网上办事-企业报表-财务会计年报”栏目下载。
  四、报送要求
  各市、各部门(集团)应分别组织落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境外企业等三类报表的编制工作,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数据、审核、汇总,并同时报送。
  (一)报送时间
  省级各部门(集团)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省财政厅各业务处于4月10日前报企业处;各市财政局于2015年4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县(市、区)的报送时间由各市确定。
  (二)报送材料
  1.省级部门(集团)报送材料:2014年度汇总(合并)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合并)报表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汇总或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如会计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2.各市财政局报送材料:2014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书面总结。
  (三)各市、省级部门(集团)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纳入省财政企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各市、省级部门(集团)要高度重视,在人员和工作条件上给予充分保障,不断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手段和措施,强化审核和审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职能处(科)室负责本地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牵头工作,相关处(科)室密切配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报任务,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做好本地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报的指导工作。
  各市、省级部门(集团)在决算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通知有关附件请到浙江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zjczt.gov.cn〉“网上办事-企业报表-财务会计年报”栏目下载)
  2.成本费用情况表
  3.主要指标分析表
  4.2014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修订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浙财企〔2014〕24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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