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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电[2015]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8
实施时间: 2015-1-8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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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此次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统一部署的重要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目标,加强配合,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和省政府部署上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主体。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的协调机制。要明确责任,合理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清理规范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责任;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发展改革、人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教育、住建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类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类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本级清理规范结果,并加强督促指导。
  三、明确清理时限。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清理,确保按期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市(州)财政部门。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应于2015年3月5日前将清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的清理情况,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15年2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对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清理规范工作的验收。全省清理情况由省财政厅审核、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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