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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函[2015]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6
实施时间: 2015-1-6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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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财法[2014]9号)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衡过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现决定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第十六条规定,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改为“工商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事项不变。请你们按此通知要求,在相关咨询、培训服务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1月6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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