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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办流通函[2015]21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3
实施时间: 2015-1-13
法规类型: 典当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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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我部决定开展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风险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内容。
  一是重点排查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重点排查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的风险点,包括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紧张、经营困难等情况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企业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二)排查方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排查:
  一是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一致。
  二是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查找非法集资线索。
  三是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于一些不按要求通过上述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以及存在报送虚报数据的企业,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及时、真实填报信息。
  四是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排查,可结合企业年审工作一并进行排查。
  五是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和邮箱,接受群众举报。
  六是其他有利于开展风险排查的方式。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负责制订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风险排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排查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排查工作任务和职责,将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实行排查工作责任制,确保风险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对工作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处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银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风险排查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线索和问题,要提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规定及时有效处置风险,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在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语、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五)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监管制度,研究和采取防范非法集资的具体措施,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675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风险排查结束后,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风险排查情况及防范非法集资措施形成书面报告,于1月22日前报我部。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祝斌
  电  话:010-85093747
  传  真:010-85093795
  邮  箱:zhubinsm@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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