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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2011年第十期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库[2011]1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8-1
实施时间: 2011-8-1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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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2011年第十期 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切实保证国债发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发行期间,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上午10点前,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内网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将辖区内各相关商业银行分支行的三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报送省财政厅。规定的报送日为:7月26日、8月1日,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为:7月25日、7月31日。联系人:陶亮;内网邮箱地址:陶亮/国库处/财政厅/sdcz@sdcz;电话:(0531)82669714;传真:(0531)82920759。
  三、人民银行系统及各试点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要按时做好这次国债发行周报的报送工作。规定的报送日为:7月26日、8月1日的上午10:00前,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为:7月25日、7月31日。报表格式仍按照“××中心支库××××年第十、十一、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首日报表”、“××中心支库××××年第十、十一、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周报表”填制。报送方式:人民银行系统通过业务网传至分行国库处“石志红/国库处/济南/PBCYW”邮箱,各试点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采用传真方式传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库处。电话(传真):(0531)86167348。
  四、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国债经办人员每天要登录《储蓄国债信息管理系统》,密切关注各试点商业银行发行期间代销情况。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各试点商业银行的储蓄国债相关业务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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