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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1]12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9-29
实施时间: 2011-9-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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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各港口10月1日00:00之前,办理完船舶进出港手续的,由原征收单位负责征收港口建设费;00:00以后办理完船舶进出港手续的,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二、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收支预决算,纳入同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在港口建设费征缴改革过程中,各级财政、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港口建设费征收交接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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