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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采[2011]4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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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现将《2012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划分。2012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
  (一)A、B、C品目属于“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不得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以下物品实行协议供货:单项或批量采购8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图形工作站)、显示器、PC服务器、服务器存储器、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包括无线AP、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光盘刻录机、计算机软件、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录音笔、碎纸机、办公耗材、数码摄影摄像器材、投影仪、视频展示台、不间断电源(UPS)、电视机、空气调节设备(包括分体式空调、窗式空调、恒温恒湿机),以及单次采购10辆以下同品牌的轿车或旅行面包车。
  (二)D、E、F品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由部门单位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自行采购限额及范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以下限额及范围内货物和工程项目,部门单位可以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3000元以下的公务服装、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显示器、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光盘刻录机、计算机软件、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录音笔、碎纸机、办公耗材、数码摄影摄像器材、电话机、饮水机、分体式空调机、窗式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5000元以下的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的灯具、图书;单次采购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上述所有货物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各项工程年度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年中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品目,应通过“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核准。
  五、政府采购计划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其中,属A、B、C品目的,填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属D、E、F品目的,填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
  部门单位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填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填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属涉密、应急等特殊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自行采购的,或部门单位采购“自行采购限额及范围”以内的,填报“自行采购计划申请表”。
  除协议供货采购外,一个招标采购项目(一个包)对应一条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前,部门单位应会同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项目分包论证工作,合理确定分包方案。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后,不得重新分包招标采购。
  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自行采购。
  七、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委托驻地财政部门采购范围。驻济南以外省直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视听及采编设备、摄影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在征得驻地设区的市财政局同意后,省财政厅通过“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下达给设区的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八、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及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规定。
  附件:2012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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