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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11]15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0-17
实施时间: 2011-10-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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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家电下乡生产、销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有关要求,自2007年12月1日起,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家电下乡政策试点。试点以来,家电下乡政策成效显著,拉动消费、便农惠农效果明显。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及《关于山东 河南 四川 青岛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1〕748号)规定,2011年11月30日我省家电下乡政策将执行到期。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家电下乡政策于2011年11月30日如期结束。自2011年12月1日起,户口所在地为我省的原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电动自行车),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互相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把国家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在规定时点前完成全部已售下乡家电数据录入与审核兑付工作。一是生产、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信息系统功能权限关闭时限。2012年1月6日零时起,中标区域限于我省的家电下乡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我省所有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将全部停止,各销售企业及网点要确保在此时点前将符合条件的、已售下乡家电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二是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审核兑付功能关闭时限。2012年3月1日零时起,我省财政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兑付功能将关闭。全省各级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完成政策实施期内(以产品销售发票和标识卡为准)全部已售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的审核确认。
  三、加强家电下乡标识卡管理。全省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生产企业产品标识卡使用情况的监管。家电下乡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好生产进度和家电下乡产品发货进度,正确合规使用产品标识卡。
  四、加强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的监管。政策到期后,全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督促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立即撤下“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撤掉店内所有家电下乡有关宣传材料,取消家电下乡专区(专柜),不得利用家电下乡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未销售完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作为普通商品继续销售。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妥善安排好有关后续工作,并对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违反家电下乡政策的有关行为继续负连带责任。2011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完成对本地区原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标识清理情况的全面核查。
  五、深入扎实做好家电下乡“应补未补”产品清理。一是确保2011年当年及累计兑付率100%。各市要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销售网点、系统开发商与基层组织作用,列出“应补未补”清单并逐个落实、清理、兑付,力争在2011年底前彻底处理完毕“应补未补”情况,并在审核兑付功能关闭前,完成信息系统中全部下乡家电的审核、兑付,确保应补尽补。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筹集、拨付力度,及时清算销售网点垫付资金,减轻销售网点资金周转压力。二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全省各级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家电下乡监管年”活动要求,结合山东省家电下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网络督查和现场抽查,并对家电下乡补贴2台(含2台)及他人代领情况进行100%抽查,确保财政资金真正兑付到补贴对象手中。
  六、及时组织开展补贴资金兑付、清算。各市要提前谋划、周密部署补贴资金兑付清算工作,发现异常数据提前处理,切实做好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兑付、专户拨付等的核对衔接。各市财政要会同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见附件1),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出,须与关闭后的信息系统数据吻合,并据实填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分县(市、区)清算表》(见附件2),联合行文后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省有关部门。
  七、扎实做好售后服务等后续工作。全省各级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继续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家电产品的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2、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分县(市、区)清算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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