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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1]12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0-8
实施时间: 2011-10-8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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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限价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
  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或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等法律文书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对出让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分成,其中,中央20%,省级20%,市级10%,县级50%。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成比例为60%,其所在的设区市不参与资金分成。
  第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各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海岛管理、海岛调查和海岛生态修复。
  第二章 征 收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应缴金额超过1亿元的,由海岛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分次缴纳;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并须在3年内缴清。
  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在首次缴纳后,由批准用岛的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全部缴清后,由发证机关依法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申请分次缴纳的批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核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由海岛所在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应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和无居民海岛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到当地银行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缴款人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将“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分别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据此登记收入辅助账簿,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项目编码为“86542”。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项目执收编码,领购“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用岛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数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
  缴入国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并下设01目“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和02目“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应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30日之内,按要求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到期未缴付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由负责审批的海洋主管部门下达《催缴通知书》,通知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在30日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及其滞纳金。
  滞纳金随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规定分成比例和科目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三章 免 缴
  第十四条 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一)国防用岛;
  (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四)防灾减灾用岛;
  (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第十五条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依法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申请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者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海岛保护。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即保护海岛资源、生态,维护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二)海岛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海岛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及法定职权,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对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三)海岛生态修复。包括依据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等人工方法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追踪的工作。
  (四)海岛调查。包括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水文、地质、矿产等自然环境与资源,以及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调查。
  (五)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当年缴入国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级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编报、审核和下达。市、县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要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有结余时,可视情况安排补助市县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类02款17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科目。
  第二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或滞纳金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批准用岛文件,省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批准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批准预算的财政部门,并给予5年内不得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我省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申请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一等:
  青岛市(市北区 市南区 四方区)
  二等:
  青岛市(城阳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三等:
  即墨市 胶州市 胶南市 龙口市 蓬莱市 日照市(东港区 岚山区) 荣成市 威海市环翠区 烟台市(福山区 莱山区 芝罘区)
  四等:
  莱州市 乳山市 文登市 烟台市牟平区
  五等:
  长岛县 东营市(东营区 河口区) 海阳市 莱阳市 潍坊市寒亭区 招远市
  六等:
  昌邑市 广饶县 垦利县 利津县 寿光市 无棣县 沾化县
  附件2:
  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类型 编码类型 名称界 定
  1填海连岛用岛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用岛。
  2土石开采用岛指以获取无居民海岛上的土石为目的的用岛。
  3房屋建设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的用岛。
  4仓储建筑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岛。
  5港口码头用岛指占用无居民海岛空间用于建设港口码头的用岛。
  6工业建设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工业生产及建设配套设施的用岛。
  7道路广场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机场等设施的用岛。
  8基础设施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除交通设施以外的用于生产生活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岛。
  9景观建筑用岛指以改善景观为目的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亭、塔、雕塑等建筑的用岛。
  10游览设施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索道、观光塔台、游乐场等设施的用岛。
  11观光旅游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不改变海岛自然状态的旅游活动的用岛。
  12园林草地用岛指通过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路等途径改造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的用岛。
  13人工水域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修建水库、水塘、人工湖等用岛。
  14种养殖业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农作物、放牧养殖禽畜或水生动植物的用岛。
  15林业用岛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培育林木并获取林产品的用岛。
   附件3: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公顷·年
  无居民 海岛 等别 离岸距离 (km) 用岛类型≤0.3﹥0.3,≤2﹥2,≤8﹥8,≤25﹥25
  一等填海连岛用岛240000 200000 120000 40000 20000
  土石开采用岛120000 100000 60000 20000 10000
  房屋建设用岛72000 60000 36000 12000 6000
  仓储建筑用岛20000 16667 10000 3333 1667
  港口码头用岛16000 13333 8000 2667 1333
  工业建设用岛18000 15000 9000 3000 1500
  道路广场用岛6000 5000 3000 1000 500
  基础设施用岛5500 4583 2750 917 458
  景观建筑用岛10000 8333 5000 1667 833
  游览设施用岛11000 9167 5500 1833 917
  观光旅游用岛3000 2500 1500 500 250
  园林草地用岛4000 3333 2000 667 333
  人工水域用岛4500 3750 2250 750 375
  种养殖业用岛2000 1667 1000 333 167
  林业用岛1000 833 500 167 83
  二等填海连岛用岛180000 150000 90000 30000 15000
  土石开采用岛90000 75000 45000 15000 7500
  房屋建设用岛54000 45000 27000 9000 4500
  仓储建筑用岛15000 12500 7500 2500 1250
  港口码头用岛12000 10000 6000 2000 1000
  工业建设用岛13500 11250 6750 2250 1125
  道路广场用岛4500 3750 2250 750 375
  基础设施用岛4125 3438 2063 688 344
  景观建筑用岛7500 6250 3750 1250 625
  游览设施用岛8250 6875 4125 1375 688
  观光旅游用岛2250 1875 1125 375 188
  园林草地用岛3000 2500 1500 500 250
  人工水域用岛3375 2813 1688 563 281
  种养殖业用岛1500 1250 750 250 125
  林业用岛750 625 375 125 63
  三等填海连岛用岛139200 116000 69600 23200 11600
  土石开采用岛69600 58000 34800 11600 5800
  房屋建设用岛41760 34800 20880 6960 3480
  仓储建筑用岛11600 9667 5800 1933 967
  港口码头用岛9280 7733 4640 1547 773
  工业建设用岛10440 8700 5220 1740 870
  道路广场用岛3480 2900 1740 580 290
  基础设施用岛3190 2658 1595 532 266
  景观建筑用岛5800 4833 2900 967 483
  游览设施用岛6380 5317 3190 1063 532
  观光旅游用岛1740 1450 870 290 145
  园林草地用岛2320 1933 1160 387 193
  人工水域用岛2610 2175 1305 435 218
  种养殖业用岛1160 967 580 193 97
  林业用岛580 483 290 97 48
  四等填海连岛用岛100800 84000 50400 16800 8400
  土石开采用岛50400 42000 25200 8400 4200
  房屋建设用岛30240 25200 15120 5040 2520
  仓储建筑用岛8400 7000 4200 1400 700
  港口码头用岛6720 5600 3360 1120 560
  工业建设用岛7560 6300 3780 1260 630
  道路广场用岛2520 2100 1260 420 210
  基础设施用岛2310 1925 1155 385 193
  景观建筑用岛4200 3500 2100 700 350
  游览设施用岛4620 3850 2310 770 385
  观光旅游用岛1260 1050 630 210 105
  园林草地用岛1680 1400 840 280 140
  人工水域用岛1890 1575 945 315 158
  种养殖业用岛840 700 420 140 70
  林业用岛420 350 210 70 35
  五等填海连岛用岛60000 50000 30000 10000 5000
  土石开采用岛30000 25000 15000 5000 2500
  房屋建设用岛18000 15000 9000 3000 1500
  仓储建筑用岛5000 4167 2500 833 417
  港口码头用岛4000 3333 2000 667 333
  工业建设用岛4500 3750 2250 750 375
  道路广场用岛1500 1250 750 250 125
  基础设施用岛1375 1146 688 229 115
  景观建筑用岛2500 2083 1250 417 208
  游览设施用岛2750 2292 1375 458 229
  观光旅游用岛750 625 375 125 63
  园林草地用岛1000 833 500 167 83
  人工水域用岛1125 938 563 188 94
  种养殖业用岛500 417 250 83 42
  林业用岛250 208 125 42 21
  六等填海连岛用岛40800 34000 20400 6800 3400
  土石开采用岛20400 17000 10200 3400 1700
  房屋建设用岛12240 10200 6120 2040 1020
  仓储建筑用岛3400 2833 1700 567 283
  港口码头用岛2720 2267 1360 453 227
  工业建设用岛3060 2550 1530 510 255
  道路广场用岛1020 850 510 170 85
  基础设施用岛935 779 468 156 78
  景观建筑用岛1700 1417 850 283 142
  游览设施用岛1870 1558 935 312 156
  观光旅游用岛510 425 255 85 43
  园林草地用岛680 567 340 113 57
  人工水域用岛765 638 383 128 64
  种养殖业用岛340 283 170 57 28
  林业用岛170 142 85 28 14
  注:离岸距离,指无居民海岛离大陆海岸线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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