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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1]8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1-9
实施时间: 2011-11-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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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受省、市、县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中央储备)六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认真统计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于11月31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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