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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1]18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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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省宗教事务局,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等17项中央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表)。免征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二、根据《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省级批准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著名商标评审费、公告费和交通部门的证书工本费。免征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三、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确认,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办公室《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经信函字〔2011〕192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免征上述收费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需要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五、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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