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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2]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9
实施时间: 2012-1-1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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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大企业: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我省取消“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三、相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领购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严禁以其他名目继续收费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通知》的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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