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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企[2012]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27
实施时间: 2012-3-27
法规类型: 安全生产费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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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安监局、煤炭管理部门,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安监局、煤炭管理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业企业范围,调整了费用提取标准,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支出项目。各市、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要尽快将《通知》转发有关企业,并加大宣传力度,督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提取,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
  二、各级财政、安监、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作为安全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对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由相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企[2006]3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同时废止。《转发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企[2004]26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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