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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企[2012]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26
实施时间: 2012-3-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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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资金投向,加强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同行业和领域,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扶持方向,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资金使用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和维护我省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
  (一)政府性公共安全监管支出。
  1、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控装备和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支出;
  2、重点安全生产领域行业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支出;
  3、全省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平台建设支出;
  4、安全生产先进、安全生产群众举报等奖励;
  5、政府性突发安全事故处置费用。
  (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安全防护设施改造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安全生产信息化与标准化建设、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企业等;
  2、煤炭企业中央预算内安全改造投资地方配套支出;
  3、安全生产科技示范项目研发、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
  4、社会公共区域、公用设施安全综合治理项目,包括社区、校区等公共区域安全隐患综合防治以及水、电、煤气等城市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
  (三)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应急救援中心关键装备配备、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支出。
  第六条 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主体,市及以下政府安全生产经费主要由本级保障。对符合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的项目,市(县、区)已安排资金的,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补助、贷款贴息、资金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核拨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决策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分别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申报范围和组织工作要求。
  第九条 符合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单位或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局、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市(直管县)财政局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审核汇总,将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省级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项目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目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其他所需文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监管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意见,省财政厅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金额,按照预算级次批复下达资金,其中,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分别按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和行业隶属关系报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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