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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预[2012]6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24
实施时间: 2012-8-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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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2012年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2012年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2〕30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枣庄市做好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9〕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而设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的客观因素,采取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公开透明。项目选择、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实效。集中解决资源枯竭城市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追踪问效,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分配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被列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名单的城市。
  第五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采取因素法,综合考虑人口、资源枯竭程度、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分配方案。
  第六条 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区)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4年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情况的评价结果,转型没有成功的市县继续延期5年;转型成功的市县按照上一年补助基数分3年给予退坡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75%、50%和25%。
  第七条 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将下一年度相对固定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指标提前下达各地。年度执行中,结合中央补助和省级预算安排,及时下达当年追加的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要根据省级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区)。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用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以及支持因工矿区治理等非市场因素进行的企业搬迁改造。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鲁财预〔2011〕71号),负责组织全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对资源枯竭城市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相关市财政局负责定期组织本地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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