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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1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2]10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9-24
实施时间: 2012-9-2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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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结合2011年我省设立、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情况,我们编制了《2011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而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征收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纳。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收费目录》对自2012年2月1日起我省取消的“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备注中进行了特别标识。
  四、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由多个部门使用的收费项目,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等,仅列入财政、物价部门首次批准立项的执收部门中。
  五、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财政部门不得编入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项目数据库,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要强化收费公示制度,严格依法收费,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2011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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