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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2]9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0-30
实施时间: 2012-10-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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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外,可食用的农产品还包括茶叶、中药材、鲜奶等。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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