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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采[2012]3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11-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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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2〕1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环境标志产品采购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对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应按照《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鲁财库〔2007〕32号)规定,在评标办法中增加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分值。
  三、切实加强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监管,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健全采购效果评价体系,全面准确地统计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数据,确保国家政府采购政策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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