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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库[2012]3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2-4
实施时间: 2012-1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9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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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库〔201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2012年部门决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报送要求
  1、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部门决算工作,在设区市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向所在设区市报送,由设区市汇总全市决算数据后上报省财政厅。
  2、各市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报表报送省财政厅。在各市决算报送前,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决算进行汇审(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各市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汇总报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决算分析报告(一式二份)时,要同时报送全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填报说明和决算分析报告软盘或光盘(一式二份)。
  4、正式上报的部门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纸质报表要附部门决算报送函(财政局正式文件),并统一用A3纸打印装订。
  5、根据财政部要求,市及市以下的补充资料表由各级财政部门业务处(科)室负责审核,并交国库处(科)汇总。
  二、省直部门报送要求
  1、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省级部门决算内部工作规程》(鲁财办〔2012〕1号)的有关规定,省直各部门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报表报送省财政厅归口部门预算管理处(以下简称“部门处”)。各部门处对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形成审核情况报告,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后,于2013年2月25日前连同汇总的电子决算资料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2、省直部门向部门处报送本部门汇总报表(分科目打印到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决算分析报告(一式二份)时,要同时报送全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填报说明和决算分析报告软盘或光盘。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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