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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农[2012]6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2-31
实施时间: 2012-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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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反映。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安排、规范使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绩效优先,分类管理、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及水利改革发展需要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资源配置,包括引水调水、水库及河道拦蓄等雨洪水资源利用工程、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等;
  (二)水利防洪减灾,包括河流湖泊及涝洼地治理、病险水库及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海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抗旱、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等;
  (三)农田灌排,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运行管护等;
  (四)水生态文明建设,包括水土保持、水系生态保护、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等;
  (五)水利现代管理,包括水利信息化建设、水利科技研究与推广应用、水文设施建设管理、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等;
  (六)其他事关水利改革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确定。重点水利项目省级以上补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重大水利项目省级补助比例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补助方式
  根据不同项目类别,专项资金采取比例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先干后补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根据省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非基本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项目申报或审查,研究确定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负责拨付资金。对省级实施的水利项目,由省水利厅等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和资金预算,省财政厅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国家和省级预算安排、项目建设需要提前预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对市、县(市、区)负责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可先下达70-80%的省级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结合地方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进展等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拨付。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省里可给予扣减、追回资金等处罚。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里批复或同意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项目实施,足额落实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投资概算,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省级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项目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或拖延。
  第十四条 各级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专项资金到位与使用、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针对不同专项资金特点,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并将监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同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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