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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2]1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2-31
实施时间: 2012-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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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卫生厅: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卫生部门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的医师资格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
  二、医师资格考试收费实行省、市两级分成,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考试考务费由省卫生厅分别与卫生部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另行结算上缴。
  三、医师实践技能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有关规定执行。医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医师资格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支出。
  五、省卫生厅向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时,不得另外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
  六、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考试费和考试考务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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