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国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付2011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1-13
实施时间: 2015-1-13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2011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将于2015年1月27日支付利息。为做好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1103”,证券简称为“国债1103”,是2011年1月27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83元。
  二、本所从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26日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月26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5年1月27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2015年记账式贴现[十七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5/11/18
关于支付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一期]等两只债券利息有关事 2015/6/3
关于2017年记账式贴现[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17]6号 2017/1/11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00号 财政部公告2016 2016/8/19
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7]65号 2017/3/2
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二十三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6/5/23
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三十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 财办库[2016]33 2016/8/17
关于2017年记账式贴现[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 财办库[2017]87 2017/5/4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0号 财政部公告2012 2012/9/3
关于支付2012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 201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