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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3]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3-1-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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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切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上报工作。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准确、按时填报相关报表,认真汇总,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有效,并与财政年度决算、住房保障统计报表,以及2012年住房保障计划等相关数据保持一致。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对各市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中央和省将扣减分配该地区的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全省通报批评。
  三、各市要将汇总并附详细文字说明的附件1至附件6(含直管县),加盖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公章,连同电子版,于2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中附件3、附件4须经省财政厅驻相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审核确认。附件电子版可在“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综合处”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财政厅综合处 王萍
  电话:(0531)82669946、82920772(传真)
  邮箱:财政内部邮件系统 王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张征
  电话:(0531)87087028
  邮箱:sdbaozhangchu@
  附件:1. 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 2012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3.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4. 2012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5. 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6. 2012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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